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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不妥当 亿元货款难入账
来源:待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5

      “一年上亿元的经销汽车业务都没有进货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最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杭州一家颇具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被这个财务难题深深困扰。
       据该汽车销售公司财务经理介绍,他们公司有良好的销售渠道,经销几个品牌的轿车,去年新引进了某著名品牌轿车,没想到该品牌车卖得格外好,去年一年购进该品牌轿车支出差不多达上亿元。这本来是件好事,但由于不是该著名品牌轿车专卖店的原因,该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个大麻烦。由于该公司不属于该品牌轿车专卖店性质的经销商,不能从该品牌厂方获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专卖店性质经销商销出去的汽车,厂方只能将发票直接开给最终用户。这样,就造成杭州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进该品牌轿车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合法购货凭证,从而使得其去年高达上亿元的购货支出无法入账,造成巨额进项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该汽车销售公司财务经理说,这上亿元的负担对企业压力巨大,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况且,只要继续经销该品牌车,就继续有这样的问题产生。而放弃销售火暴的该品牌车又实在有违经商之道。怎么办?公司有人建议,要做该项业务,只能采取携带巨额现金交易的方式,进行账外操作。但这样做,显然属于偷税行为,既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税法也根本不允许,同时还会给销售业务人员利用巨额现金交易侵占公款提供机会。公司管理层坚决否定了这样的建议。该汽车销售公司想到向税务代理机构求助。杭州华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沈家瑜经过认真分析后给出了如下建议,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只要该汽车销售公司在该项业务操作中同时符合以下三点,并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按照“代购货物”来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这三点就是,“第一,受托方(在这里,也就是指该汽车经销商)不垫付购车资金;第二,销货方(这里也就是指某品牌汽车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最终购车用户),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也就是说,只要经销商与该品牌车厂商不是直接的购进销售关系而是代理关系,那么,对相关的销售业务,汽车厂商可以将销售发票开给最终购车用户,但要通过该经销商转交,由经销商按厂商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额与用户进行货款结算。这中间经销商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作为其经营利润。
       沈家瑜说,这样进行财务处理,好处有两点,既能够实现财务规范又可以合理节税。首先,可以使该汽车销售企业按税法规定规范经营业务;其次,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大量购进业务因不能取得合法凭证,使得会计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无法进项抵扣的难题;第三,可以有效杜绝汽车销售人员可能利用大量现金交易贪污公款的机会;第四,也为企业节约了一定的纳税成本。比如,如果是花29万元购进一辆广本,再30万元卖给用户,就差价10000元部分,原来应该缴纳增值税1700元,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就是1700×(100%+7%+3%)=1870(元)。而如果按照“代理”性质来处理,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则就只需要针对其所收取的手续费10000元乘以5%的营业税率,缴纳500元的营业税即可,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500×(100%+7%+3%)=550(元)。对比下来,每辆轿车可以节税1870-550=1320(元)。如果一年销售此类汽车有几百辆之多,那么其节税金额可想而知。
        不过,沈家瑜明确指出,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只是以后可以按照这样的筹划方案来改变营业方式,在规范账务处理的同时实现节税操作。对于已经发生过的购进销售业务,则只能按有关规定处理,汽车销售公司自我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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