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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波澜再起 产权制度待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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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在上月23日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之后,本周国有股这个中国股市的“永恒”命题又波澜再起。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目前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含公开募股上市的股份公司),国家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选择地放弃控股地位,允许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控股。
这一政策动向,虽然因为尚无具体规定可循而没有象去年开始减持国有股和上月叫停那样给投资者带来了那么大的直接震撼,但其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到颇有些“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意味。如果得到落实,这不仅再次昭示了政府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决心和意图,而且将给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市场格局乃至国家产权制度带来重大变化。
上个月政府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虽然炮制了“6.24”政策性井喷行情,但正如我们和其他一些专家的评论所指出的那样-仅仅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只不过是在搁置问题而非解决问题。而且国务院的决定本身也只是说,“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而并没有说“废止”《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这种措辞上的微妙之处终归象是要隐隐流露出一些按下伏笔的暧昧态度。大家都心知肚明,国有股问题拖得一时,拖不得一世,迟早都还是要摆到桌面上来的。后来市场的表现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轮政策性行情后续乏力,市场投资者在经过了最初的兴奋之后还是对于政府将会如何解决国有股问题心存疑虑。
而这一次国家经贸委的政策性表态,虽然尚未对政府到底将如何解决国有股问题给出一个完整具体的答案,但将其和上月停止减持国有股的决定联系起来进行解读,至少已经透露了一个大致的方向-那就是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国有股流量上先进行减持,逐步控制和减少国有股增量,然后再伺机解决国有股存量的问题。
政府减持国有股的决心在这一次国家经贸委的表态中再次显露无疑。事实上,较之于被停止执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这一次政府的减持决心表露得更加彻底。因为政府允许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含公开募股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放弃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这表示除少数涉及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业以外,政府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并不准备为国有股减持设定一个“最后的界限”,也就是说政府有决心将国有股减到全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都可以转让,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股市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和国有股流通一样,可否放弃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国家性法律文件层面并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少数特殊行业除外),以往要求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规定多出自党和政府部门的一些政策性规范文件,例如1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要求,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制时,必须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从这一点来看,估计今秋“十六大”上将在国有资产管理和产权制度方面到可能会取得一些政策性突破。
不过,虽然国家无需因为开始允许在国企改制时放弃国有股控股地位而修订法律,但是国家开始有选择地放弃国有股控股地位这一变化所将引发的产权格局变动,倒是必然会要求国家产权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使得通过修宪和制定《物权法》等形式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取消对民营和外国资本的各种不合理的准入限制这两方面的需要将变得更为现实和迫切。
国家有选择地放弃控股地位,允许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控股,目的在于使得国有资本逐步淡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而集中于社会公共职能以及少数重要和特殊行业,而让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逐步接手那些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从而真正实现通过市场化方式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因此,国有资本能够退出是以民营和外国资本愿意而且能够介入为事实条件的,否则要是乏人问津或者无人接手,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退出就无从谈起。而给予民营和外国资本以充分的法律保护并且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正是为民营和外国资本愿意而且能够接手国有资本退出后的一般性竞争领域而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事实上,民营化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法治的建立和实施,这已经是为二十世纪以来诸多实行民营化努力的国家和地区所证明了的一项经验。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民营和外国资本才可能比较全面、充分和持久地介入各经济领域,而“唯有源头活水来”的局面才能保证中国的产权格局顺利地完成战略性调整、实现民间鼎盛的经济环境。所以说,我们希望政府不仅要有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决心,更要佐以坚持不懈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配套法治建设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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