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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破产财产的清偿
来源: 作者: 日期:07-08-23

虽然我们都不愿意提及破产,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破产是无法避免的,而有限的破产财产怎样分配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话题。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以下程序清偿: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3条规定破产财产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根据第 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是第一优先顺序请求权。因为,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的生计及其应当享有的待遇,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也是国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是第二优先顺序请求权。税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故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在破产分配时应先于破产债权受偿。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清偿优先顺序请求权后,仍有剩余时,即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以看出普通债权受清偿顺序比较靠后,受完全清偿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作为债权人应尽量让公司提供担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4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可以有另外的约定。

      总之,虽然破产财产有严格的清偿顺序,但无疑企业一旦进入破产,对公司、社会、债权人、股东都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管理,尽量避免企业破产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税收筹划、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商事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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