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
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数量
×加权平均进价
×税率
1994年
2月
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31号)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
(免
)税。生产企业
(包括
1993年
12月
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
[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
)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
(免
)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
(免
)税。
1993年
12月
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
(免
)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
(一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格式附后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并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上注明
“收汇已核销
”字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二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复印件。
(三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复印件。
(四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
)提供
“销售账
”。
本规定从
1995年
7月
1日起执行。
1995年
11月
23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92号)第二条
三、出口转内销(财税
[1995]9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本规定从
1995年
7月
1日起执行。
1995年
11月
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92号)第八条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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