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
、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
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
2004年起,以
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
75∶
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
、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
、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
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
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2003
年
10月
13日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
[2003]24号)第二条第二款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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