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 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 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根据这些年的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的知识的了解,我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的一种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的 个人所得税同 企业所得税相比,计算较为简单,费用扣除额较宽,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 个人所得税制度,但 “ 富人少纳税 ” 已是不争的事实。去年我国 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 1800 亿元, 65% 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
针对这样的现象,我总结了以下合理避税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 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 " 次 " ,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1600 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16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除 4800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 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 3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三、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 、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纳税义务无限,境内外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纳税义务有限,只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举例说明:一位法国人受雇于家乐福总部。 1997 年 4 月起,他到中国分支机构就职, 2002 年度他离开中国两次,一次离境 52 天回总部述职,一次离境 42 天回国探亲。 2002 年度法国总部支付给他 120000 元人民币薪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位法国人两次离境累计超过 90 天,因此他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这 120000 元所得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所得,所以不必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法国人充分而又合法的利用我国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规定,减轻了纳税负担。如果他两次离境累计没有超过 90 天,则他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20000÷12-4000)×20%-375]×12 = 9900 (元) 2 、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近年来,个人投资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个人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组业务。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
举例说明: 范女士承包经营一集体企业。该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 范女士使用, 范女士每年上缴租赁费 10 万元,每年计提折旧 10000 元,租赁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 范女士个人所有。 2002 年 范女士生产经营所得为 20 万元。
如果 范女士仍使用原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200000-10000) 元 ×33% = 62700 元, 范女士的承包经营所得= 200000 元- 100000 元- 62700 元- 10000 元= 27300 元, 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7330-800-12) 元 ×20%-1250 = 2290 元, 范女士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 27300 元- 2290 元= 25010 元。
如果 范女士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00 元- 100000 元 -800 元 ×12 ) ×35%-6750 = 24890 元, 范女士获得的税后利润= 200000 元- 100000 元- 24890 元- 10000 元= 65110 元。
通过比较, 范女士的纳税身份由私营企业主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后,多获利 40100(65110-25010) 元。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而私营企业若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
四、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利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1) 投资于专项基金
2) 投资于国债
3) 股息、红利以股票股利形式发放
2、 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它一方面可以抵免一部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的捐赠行为长期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税收负担也在加重,表面的高收入,实际的收入有的甚至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在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不管怎么样,我们始终要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 税务律师、 财税专家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注册 税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