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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解读
来源: 作者: 日期:07-08-30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年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们看到,新税法将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虽然目前相关条文还未明确它的评定标准,但是通过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按旧税法规定年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1-18%)=2.46万元。但是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0001~3.3698)×(1-27%)=(2.190073万元~2.459954万元)<2.46万元;通过数据对比,我们看到应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的企业;相反,当应税所得额介于3.3699万元与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时,税后利润就呈现出了最佳状态,(3.3699万元~10万元)×(1-27%)=(2.460027万元~7.3万元)>2.46万元。那么,再看年应税所得额介于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1-33%)=(6.700067万元~7.299985万元)<7.3万元,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大于10.8955万时,税后利润大于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
  从以上分析,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或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或10万元时相比反映的是不增反降。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
  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
  用新、旧税法中的适用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例如:假设甲、乙、丙3家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20万元,按旧税法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
  甲企业:3×18%=0.54万元;
  乙企业:10×27%=2.7万元;
  丙企业:20×33%=6.6万元。
  如果,再按2008年即将实施的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
  甲企业:3×20%=0.6万元;
  乙企业:10×20%=2万元;丙企业:20×25%=5万元。
  上下两组数据相比,在企业经营状况完全相同条件下,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6-0.54=0.06万元,增长了11.11%(0.06÷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7-2=0.7万元,减少了25.93%(0.7÷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6-5=1.6万元,减少了24.24%(1.6÷6.6)。
  相反,若甲、乙两家企业未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
  甲企业:3×25%=0.75万元;
  乙企业:10×25%=2.5万元;
  丙企业:20×25%=5万元。
  这组与假如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比较,结果又有所不同: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75-0.54=0.21万元,增长了38.89%(0.21÷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7-2.5=0.2万元,减少了7.41%(0.2÷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6-5=1.6万元,减少了24.24%(1.6÷6.6)。
  综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业无论是否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较以前分别增长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业无论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较以前都呈现减少状态,如果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减少幅度更加可观,减少率差为18.52个百分点(25.93%-7.41%);对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丙企业无论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都较以前减少了24.24个百分点。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税法虽然给小型微利企业加大了税收优惠,但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较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而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盈利状况,有利地去把握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无论企业大小在现行所得税政策条件下,还是要避开年应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10.0001万元~10.8955万元的磨合区,选择最佳获利。
  其次,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5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
  再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国家是积极扶持的,从新旧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上可以看出,扶持力度正在与一般企业逐渐缩小,如旧税率的18%与新税率的20%。今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才是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着力筹划最佳优惠的方向。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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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