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等行为的界定,原《税收征管条例》第
37
条所作的规定和解释是: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没有专门给欠税和漏税下定义,在第
40
条和第
45
条给偷税和抗税分别下了定义: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
方法
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或企业法人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减少纳税义务,减轻或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避税同偷税、漏税(包括抗税、骗税和欠税等)的共同点是都会减少当期政府收入,它是随着税收产生而产生的。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税务管理的强化,特别是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纳税人将逐步采用合法避税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经济生活、税收法律的复杂性又为这一目的的最终实现提供了现实的条件。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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