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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的工作(十五)-----制作刻制公章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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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转载 作者:搜可 日期:07-02-08 |
企业破产,原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死亡”,其企业在市场的所有活动也停止,象征其企业依法存在的公章及一切活动必须的公、私章(法人代表章)均一律停止使用,宣布作废。破产企业的一切活动依人民法院的裁定终止,清算工作组接管破产企业、行使人民法院赋予的清算工作职能,其活动的象征,替代原企业公章的清算组公章依法行使。
刻制公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依法应由公安机关批准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店依批准的式样、尺寸、形状刻制,任何未经批准而刻制公章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未在指定的刻字店或未按批准的大小、形状刻制的公章均为无效的废章,除依法收缴外,对刻章人和委托人均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后,指定成立了清算组,应当向公安机关制发公函,请求公安机关批准制刻清算组公章,公章的式样、大小、内容均应在人民法院报上与破产企业公告同时刊登,并说明刻公章的启用时间、待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结束,还应在公告中宣布停止使用该公章,并将该公章收回销毁或封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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