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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召集、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为此,人民法院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自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

  二、自收到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三十日内在全国和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

  五、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务必到会;

  六、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派员列席会议;

  七、通知清算组列席会议;

  八、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九、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人民法院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应严肃地审查各环节,务必做到万无一失,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收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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