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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是法律规定的,但不是所有成员都具有表决权,表决权是只有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但是不论是否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均有公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该法还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这表明债权人会议有两种参加人,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没有表决权的列席人,列席人是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会议参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指出:“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出席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人的义务,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因某种原因不能行使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但是,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向受托人出具亲自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出示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拒不参加债权人会议,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这表明债权人自动放弃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对此,债权人会议不能强迫其参与,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其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指出:“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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