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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召开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召开的、以讨论并决定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为主要内容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对破产程序起监督作用的临时性债权人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但未经申报或者已经申报,但没有被认可的债权人,按规定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为限制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更进一步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一、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时;
  二、清算组要求召开;
  三、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的的的的清算组对债权人资格审查的内容:
  一、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是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
  二、债权是否是以金钱给付或者以金钱评价的财产性权利;
  三、债权的产生是否在破产宣告之前产生;
  四、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五、债权申报是否在规定期间内;
  六、超过规定的债权申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凡经审查,具有上述内容之一的债权人,也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是没有表决权,也不具备受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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