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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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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指债权人会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讨论决定相关事务的权限。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为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即把债权人的共同意思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有以下三种职权: 一、监督清算组的清算活动,纠正清算组的违法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 二、决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管理,尽量扩大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总额; 三、讨论决议和解协议。
以上三种职权具体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下列规定中: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具体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五、企业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可申请终结整顿; 六、监督清算组工作,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应当列席参加,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如果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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