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解散清算 >> 债权人会议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3119
  58697282
本站服务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指债权人会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讨论决定相关事务的权限。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为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即把债权人的共同意思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有以下三种职权:
  一、监督清算组的清算活动,纠正清算组的违法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
  二、决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管理,尽量扩大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总额;
  三、讨论决议和解协议。

  以上三种职权具体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下列规定中: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具体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五、企业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可申请终结整顿;
  六、监督清算组工作,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应当列席参加,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如果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该决定。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