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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法律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均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其具体职权如下:

  一、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按法律规定在三天前发通知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及与会人员应遵守的会议纪律;

  三、主持会议题的讨论,确保会议议程的有序进行;

  四、对会议议程作出决定。如决定表决的开始和表决的结束、延长会议期间,下次会议的议题、议程等;

  五、询问债务人、债权人;

  六、宣布表决结果,作出会议总结,并宣告闭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肩负特殊职责,因此,主席的权利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执行,如果会议主席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主席,而不能由主席自己或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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