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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销售公司可减轻税负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日期:06-10-28

    在低税区和国际避税地设立销售公司或控股公司是当今跨国公司筹划税收的重要
手段。在我国,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运作税收问题,也是微观环节进行税收筹划
的常用方法之一。通过组建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利益以外,还可
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    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
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
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
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结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而降低消费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
纳消费税,可使企业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比如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当地的消费者也
到厂里直接购买。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
白酒大约5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02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
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
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
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5%,同时按每斤0.5元计征消费税。因为设立销售公司不影
响从量消费税,在此不计算。
    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贝临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5000×480×25%=60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5000×400×25%=500000(元)。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100000元。
    二、扩大费用列支范围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再作一道销售,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扩大了法定扣除范
围,使企业所得税负担明显下降。
    某集团机械制造厂2001年实现的机械制造销售收入为220000万元,发生广告费
53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50万元。则该机械制造厂广告费实际可扣除额为销售收入的
2%,等于4400万元,超支900万元;业务宣传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5‰,
等于1100万元,超支950万元。
    该集团形象广告、业务宣传费超支合计185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假定在以往
年度也无法扣除的话,仅此两项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610.5万元。
    2002年该集团设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负责该厂机械设备的最终销售。假定
机械制造厂以总价212530万元把机械设备批发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220000万元的
价格销售出去,销售公司的利润为零。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
额不变,所以这里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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