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08-04-11

  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236号

  发布日期:2008-3-31

  实施日期:2008-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