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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西藏日报》 日期:08-04-18

  关于扶持“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使“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持西藏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受损商户除外)实施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减免政策

     (一)对受影响行业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受影响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60%部分征收。

     上述财税政策所指受影响行业,是指西藏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未在“3·14”事件中直接受损的旅游业、旅店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业,日用百货用品、食品的批发和零售业(除石油、烟草、汽车和通信工具外)以及拉萨市未受损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上述政策拉萨市的执行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其他地区为半年,即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一)工商部门收费部分

     1、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

     2、对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工商管理费。

     3、对新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免收工商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和工商变更费,从事第三产业的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费。

     4、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延长至2008年8月31日,免收验照费、换照费。

     5、免收2007年度的企业年度检验费。

     上述减免收费的政策执行范围为西藏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拉萨市执行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其他地区为半年,即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二)交通部门收费部分

     1、对西藏旅游车辆、班线客车、市内中巴车、货运车辆,在现行长途客车20元/座·月、市内中巴5元/座·月、货运车辆25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2、对西藏旅游车辆、班线客车、市内中巴车、货运车辆,在现行长途客车4元/座·月、市内中巴2元/座·月、货运车辆12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运输管理费。

     上述减免交通收费政策对起点站(终点站)一端在拉萨的班线车、中巴车、西藏旅游车辆以及车辆所在地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在拉萨的货运车辆的执行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其他地区为半年,即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三、关于失业救助方面的政策

     对因“3·14”事件暂时失业且已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人员,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因“3·14”事件暂时失业但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西藏行政区域内具有西藏城镇户口的酒(饭)店、宾馆、旅店员工和旅游公司、旅行社的旅游车辆驾驶员、导游,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失业救助。

     上述失业救助政策拉萨市的执行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其他地区为半年,即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

     四、关于金融方面的政策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抓好特殊优惠利率政策的落实工作,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审贷效率,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各行各业在“3·14”事件后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对商贸流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要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切实保障市场商品物资的正常供应。

     在区内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因“3·14”事件而受损的客户,均可向投保公司报案。区内各保险公司开辟快速查勘、定损、理赔专门通道,一经核实,立即赔付。

     五、关于毁损市政设施修复方面的政策

     在“3·14”事件中毁损的市政设施修复工作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修复资金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所指受影响行业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予以认定。

     (二)本《通知》所列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扶持“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支持受影响行业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西藏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严禁弄虚作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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