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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的承揽业务员、企业供销员提成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3号)规定:
一、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上述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
二、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三、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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