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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改口管理不减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抚宁县某城市信用社自1998年第四季度起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
今年我们在对其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信用社1998年1-3季度按3%税
率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第四季度则按1%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我们在
检查后指出,该信用社1998年第四季度营业税适用税率错误,少纳了营业税。冀
国税流函[1999]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划归农村信
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后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明确指出:"我省县
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后,因其合作金融性质、法人地位及
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均保持不变,只是归口管理部门的变更,所以不能比照财税
[1998]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在总局未对
此作出明确规定前,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后仍按
原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信用社1998年第四季度应继续按3%
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aa99063000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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