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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办的制剂室该不该缴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某医院自办一制剂车间,生产生理盐水,葡萄糖液供本院、本地区农村合作
医疗站使用。请问,医院自办的制剂室该不该缴税?
  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生产的用于本院医疗服务的药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款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
的,应按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医院制剂车间如果是医院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
应以医院为纳税人;如果是由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承租或承包经营,且承包者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医院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规定,
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a9907260030311)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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