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辅导 >> 分税种辅导 >> 消费税辅导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包装物“左右”啤酒单位税额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由于新的啤酒消费税政策(财税[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把啤酒消费税分为两个档次,即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合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而目前许多啤酒生产企业在计算各种啤酒的销售单价时,往往将啤酒酒液与包装物(酒瓶)的价格及包装物押金人为分开,使超过3000元/吨的瓶装啤酒,变成低于3000元/吨的啤酒液进行核算,以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例如,某啤酒厂2000年全年销售的640ml其品牌啤酒,每吨啤酒液平均出厂价格为2341.17元(不含税)。另外,该厂家还另外向客户每瓶收取0.5元的瓶子押金。我们知道:一吨啤酒液装成640m1的瓶装啤酒,应为1544瓶。也就是说啤酒厂销售640ml的瓶装啤酒,应为1544瓶。也就是说啤酒厂销售640ml的瓶装啤酒时,每吨还应当向客户收取0.5元/瓶×1544瓶=772元的包装物(酒瓶)押金。所以,该啤酒厂销售的该品牌啤酒的不含税单价应为2341.17+772÷1.17=3001.00元/吨。根据财税[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该啤酒厂在2001年5月1日以后销售的该品牌啤酒,应按250元/吨申报缴纳消费税,而不能按220元/吨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在经营定价中应注意啤酒包装物对啤酒销售单价以及对消费税适用档次的影响。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