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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物“左右”啤酒单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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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由于新的啤酒消费税政策(财税[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把啤酒消费税分为两个档次,即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合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而目前许多啤酒生产企业在计算各种啤酒的销售单价时,往往将啤酒酒液与包装物(酒瓶)的价格及包装物押金人为分开,使超过3000元/吨的瓶装啤酒,变成低于3000元/吨的啤酒液进行核算,以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例如,某啤酒厂2000年全年销售的640ml其品牌啤酒,每吨啤酒液平均出厂价格为2341.17元(不含税)。另外,该厂家还另外向客户每瓶收取0.5元的瓶子押金。我们知道:一吨啤酒液装成640m1的瓶装啤酒,应为1544瓶。也就是说啤酒厂销售640ml的瓶装啤酒,应为1544瓶。也就是说啤酒厂销售640ml的瓶装啤酒时,每吨还应当向客户收取0.5元/瓶×1544瓶=772元的包装物(酒瓶)押金。所以,该啤酒厂销售的该品牌啤酒的不含税单价应为2341.17+772÷1.17=3001.00元/吨。根据财税[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该啤酒厂在2001年5月1日以后销售的该品牌啤酒,应按250元/吨申报缴纳消费税,而不能按220元/吨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在经营定价中应注意啤酒包装物对啤酒销售单价以及对消费税适用档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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