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辅导 >> 纳税申报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

 

纳税申报的要求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