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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巧安排 加计扣除全享受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王大祥 龚厚平 日期:07-02-0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043号)颁布,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该文件的下发使得关于企业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得以进一步明确:一是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原有的限制;二是明确技术开发费不足抵扣部分展期扣除的计算。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技术创新企业一般在创业初期,技术开发费金额较大,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甚至为负数,故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额享受不完全甚至不能享受。在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利润进入高峰时,以前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相应的加计扣除额又失去了作用。为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其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尽可能利用现行税收规定(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不动产装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规定和收入确认时间等)来实现技术开发费相应的加计扣除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的纳税筹划目的。下面举例说明:

  吉祥有限公司是2006年5月1日新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多彩图像采集控制软件”,同时获得当地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折现率为10%。

  吉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6年,吉祥公司是新办企业并进入获利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50万元。2007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08年度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的第二款“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吉祥公司的获利年度为2006年,2006年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时期。2006年与2007年为两免时期。2008年~2010年为减半年度。2008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990万元。2012年至2015年度每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650万元。吉祥公司2006年至2015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6年1月1日)为3526万元。吉祥公司在2007年至2010年4年中因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相应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2000、1500、500和30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享受加计扣除金额为4300万元,少抵扣企业所得税为1419万元。

  其实只要利用好现行税收法规,一是合理利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二是房屋装修资本化或费用化政策,三是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可以达到企业所得税前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全部扣除的目的。

  笔者对吉祥公司纳税筹划前的经营活动作出一些假设:2007年2月发生的两笔租赁房屋装修款300万元,每笔均未达到房产原值的20%,税务处理一次进费用;2006年12月1日企业购入一台研究开发设备,单位价值在9000万元,税务处理上采取年数总和法(5年)实行加速折旧,2007年至2011年的折旧额依次为3000、2400、1800、1200、600万元。

  筹划方案:对费用与收入进行调整。1.将2007年两笔装修业务共300万元合成一笔来做,按租赁年限5年进行分摊,2007至2011年年均摊销60万元。2.将2006年12月1日企业购入研究开发设备9000万元,按9年(2007年到2015年)平均折旧,年折旧1000万元。3.将2006年12月的一笔销售净收入(特指销售收入扣除相应成本与相应税金后的收入,下面净收入的含义同)50万元确认为2007年1月的净收入。2007年末将2008年1月的净收入10万元提前确认,方法是通过赊销合同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2008年末将2009年1月的净收入370万元提前确认,方法是通过赊销合同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2009年末将2010年1月的净收入230万元提前确认,方法是通过赊销合同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2010年12月的净收入230万元推迟确认到2011年1月确认,方法是通过赊销合同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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