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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业务纳税筹划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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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华森工商税务网 作者:林芋君 日期:07-02-08 |
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筹划就要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政策误区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多角度考虑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生产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输费7%的增值税,企业可节税4%。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而n<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如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为500万元。会计主管节省税金,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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