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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中“投资”和“出典”计税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近日,我们对A企业200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02年4月30日将原值为100万元的闲置用房向B企业投资,协议规定,A企业每月向B企业收取固定收入1万元,B企业的经营盈亏情况与A企业无关。当年获得收益8万元。2002年5月10日,将另一幢原值为50万元的闲置房产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30万元,出典期间房屋空置。
该企业以“投资”和“出典”为由,未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对其进行了补税处理,并根据《征管法》规定,课征相应滞纳金: 1、该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补房产税=100万×(1-30%)×1.2%×4÷12+8万×12% =12400元) 2、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出典的,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缴纳房产税。因此,该企业1月~5月份补房产税=50万×(1-30%)×1.2%×5÷12=1750(元);6月~12月,金融机构应纳房产税额=50万×(1-30%)×1.2%×7÷12=2450(元)
通过重点对房产税的清理检查,须掌握以下几点:
(1)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2)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等,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3)对以房屋作价投资联营的企业,如果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4) 对免税单位(如国家机关)租给免租单位的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5)企业停办(不含停产),撤销闲置不用的房产,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征税。(6)为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已开始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7)外资企业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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