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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农政策里“奶酪”多 ――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经常为本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而苦恼。其实,农产品的深加工企业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企业具有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简要介绍三种筹划方法。

>>>调整生产方式
日前,有个朋友找笔者“诉苦”:2002年底,他与同学集资办厂,但由于生产成本较高,税收负担重,企业效益不佳,有的人已经提出了散伙的想法。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他们兴办了一家达尔美乳品厂。该厂设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2003年,达尔美乳品厂实现乳制品销售收入2100万元;从农民处收购草料,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为450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自办牧场,草料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企业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35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
笔者发现,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政策,应该对原企业进行整合。
国家已将农产品的抵扣率从10%提高到13%,根据这项扶农政策,该企业可以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假设分立后仍维持2003年的生产规模,则牧场从农民处收购草料的成本为450万元,自己生产草料的成本为350万元,生产出鲜牛奶1300万元直接销售给乳品加工厂;乳品加工厂将鲜奶加工成各种花色的乳制品后可实现销售收入2100万元,乳品加工厂的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
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受免税待遇,增值税税负为零。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乳品加工厂购进牧场的鲜奶,可按购进农产品处理,即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如果其他辅助材料的成本都是在生产乳制品过程中发生的,则乳制品加工厂当年应纳增值税2100×17%-1300×13%-45=134??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4×(7%+3%)=13.4(万元)。
从企业总体利益的角度看,筹划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19.5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95万元,在流转环节共少缴税费131.45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了5.69个百分点。

>>>转换纳税人身份

东风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2002年初成立,主要从事粮食加工和粮食贩运业务。2002年,晚稻收购价平均每吨1000元,大米售价平均每吨1600元。该企业生产每吨大米需支付电费23元,稻谷出米率为70%左右,稻谷加工后的副产品可以销售给饲养场做饲料,每吨价格100元左右。2002年,稻谷外销价为每吨1100元,该企业经销晚稻500吨,取得销售收入55万元;企业购进晚稻400吨加工成大米,取得销售收入44.8万元;销售副产品取得收入4万元,全年合计取得收入103.8万元。
该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纳税,全年缴纳增值税额1038000÷(1+6%)×6%=58754.72(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75.47元。
该企业的李老板忙活了一年,没有赚到什么钱。
他的朋友王方是一名注册税务师,知道这事后,对该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诊断”,建议他将企业改为一般纳税人。王方为他算了一笔账。假设该企业2003年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那么应纳增值税=1038000÷(1+13%)×13%-(500+400)×1000×13%-23×400×70%÷(1+17%)×17%=1480.19??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80.19×(7%+3%)=148.02(元)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东风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大大减轻税负。
因此,有发展潜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不妨扩大企业规模,使之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选择采购渠道

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要注意选择采购对象。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与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税收待遇并不一样。
比如,甲企业系一般纳税人,计划用1万元现金采购一批棉花做原料,向谁采购比较划算呢?
其一、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收购企业凭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购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税款。
甲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其二、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收购单位采购,购货企业凭销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税款。
甲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10000÷(1+13%)×13%=1150.44(元)
对以上两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要比第二种方案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49.56元。可见,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更能获得较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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