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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证券业行为税的优惠项目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具体包括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4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财税[1999]21号)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2.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1988]37号)

3.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4.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5.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6.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7.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可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发[1993]705号)

8.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重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发[1999]124号)

9.买卖基金单位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2000]8号、财税[2001]61号)

10.银行资金账簿缓税。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资贴足印花。(财税[1995]47号、财税[1997]56号)

11.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条例第6条)

12.金融保险项目免税。金融保险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13.金融资产公司税收优惠。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号)

(1)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本息,免征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

(3)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4)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5)对涉及资产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6)对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7)对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税收优惠。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含所属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财税[2003]141号)

(1)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其在清理财产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书据,免征契税。

(3)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4)对其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5.东方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税收优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财税[2003]212号)

(1)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3)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4)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6)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及所属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7)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8)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9)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该公司本部及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6.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财税[2003]88号)

17.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免税。对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集团上市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对该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26号)

18.其他金融机构处置空置商品房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再转让销售时,免征契税和营业税。(财税[2002]205号)

19.保险公司分业经营免税。对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以及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上述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以及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2]169号、国税函[2003]1027号)

20.信托公司转制免税。对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整体转制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转制过程中分别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财税[2002]151号)

21.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免税。投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22.证券交易减税。从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购买、转让、赠予、继承、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计算证券交易印花税。

23.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印花税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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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