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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如下税收政策(财税[2000]84号)。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人数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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