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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体育卫生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具体范围包括:教育、文化、出版、宗教、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宣传、报刊、体育、医疗、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及其相关的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6]77号)

(2)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3.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4.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1997]66号)

5.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1999]264号)

6.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8.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9.教学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10.教学设备免税。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1.教学用品免税。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12.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教学用品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署税[1997]227号)

1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14.书刊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5.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税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6.出口特定货物免税。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7.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在2005年底前,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儿报、刊;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18.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在计征增值税时,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19.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4]2号)

21.体育彩票收入不征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1996]77号)

22.电影发行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23.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4.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5.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6.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

27.教学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C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92号)

28.演出收入税项扣除。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细则第22条)

29.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9号)

30.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31.第29届奥运会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32.第29届奥运会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33.进口第29届奥运会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34.进口第29届奥运会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35.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征消费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36.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传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37.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38.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2]160号)

39.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El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40.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231号)

41.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财税[2003]227号)

42.“非典”疫情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13号)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2)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43.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财税[2002]81号)

44.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高等院校等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在2005年底前。不征收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财税[2003]55号)

45.新闻产品减税。对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1]105号)

46.“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执行期限和实施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财税[2003]112号)

47.标准技术等出版物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财税[2003]239号)

48.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

49.医疗教学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医疗、教学用品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152号)

  50.“非典”时期租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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