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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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