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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在财税优惠政策方面,区内新办企业可择优适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或中关村科技园政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按减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按减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税。五年后经验收仍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经营期不满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税收减免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继续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对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1至5年内,区财政局按企业所缴增值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30%至100%的比例,向企业划拨技术改造资金。具体期限和比例在立项时商定。  
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项目,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以下的费用,经核准后,可一次性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0万元以上的费用,经核准后,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得的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  
企业可以租用高新区公共保税仓库仓位暂存进口料件,海关按来料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自筹资金兴办高新区鼓励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作为新增资本金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5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三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款。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区特别鼓励的项目,经营期内全部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投资于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项目的企业,税收优惠期满后,可在十年内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新办企业直接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荒山、荒地搞农业科技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水开发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设备和建筑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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