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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进程,充分发挥巩留县的资源优势,大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我县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切实加快我县的 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招商引资、招才纳贤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结合巩留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巩留县的资源、市场、产业(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区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巩留县招商引资项目领域
1、农林牧渔综合开发及其产 品深加工和劳动密集型项目;
2、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
3、房地产开发建设;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5、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及园艺业;
6、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7、能源消耗等重 工业生产项目;
8、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9、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新型建筑材料、节能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
1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
第三条本优惠办法适用范围:县外投资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或进行经营活动;县内投资者投资的引资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
第四条凡在我县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税 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可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在我县 范围内投资,以开发、生产、经营等形式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国 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供地方式可采 用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期 为40-70年,具体项目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计算。
凡外来企业投资于一产、二产、三产使用土地的,一次性交纳出让金者,出让期可无偿增加10年。前期交纳60%的土地出让金者出让期可无偿增加5年。
符合我县产业导向项目使用土地的,也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使用期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以用土地合资合作。
政府以土地折价入股的项目,投产后六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收益归投资者。
第八条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期内条件成熟可以补办出让手续 ,期满后也可以申请延长。
第九条在旅游区占用草场进行建设者,在保证承包草场牧 民个人应得补偿的前提下,国家收取的草场补偿费按草场等级标准交纳。前期交30%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其余部 分3年内交清(或视情况延长交纳期限)。
第十条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来巩留开发" 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种植草木的所 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也可以申请延期。如占用牧民草场进行 种树种草的,应以承包草场牧民得到应得补偿为前提。
第十二条对投资我县医疗、卫 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或投资者,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享受行政划拨,免征公用设施配 套费。
第十三条对各类投资者,所用土地一经划定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不得随意变更。
(三)投资人员的户口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在我县独资或合作兴办企业的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均可以落入我县户口。属农业户口的,由县公安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者优先办理城镇户口。
第十五条上述人员及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参军、招干、住房、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在与当地居民同等条件下给予 优先待遇。
第十六条上述人员的户口迁入由巩留县经济贸易局出具证明,县公安局负责办理。
(四)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优秀人才来我县工作,凡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申办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凡不愿迁入户口的,在我县工作期间不受户籍限制,由人事部门发给《人 才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来我县工作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 每月提供1500-2000元的工资补贴,在晋升职称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同等待遇。县外投资者凡在巩留县一次性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含1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八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需在我县中小学就学入托的,一律按当地标准收取 费用。
(五)登记注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注册资本在 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额应不少于5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次出资额应不少于2万元,注册满1 年的,其注册资本金应到位50%以上,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子公司3个以上,总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
(六)服务措
第二十条简化办事程序,政府各职能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引资项目的手续在资料完 备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部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为投资 者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投资者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如遇到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将根据从优原则执行对投 资者更有利的优惠政策。除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优惠办法由巩留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巩留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
第一条为扩大巩留 县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资金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引荐项目范围:巩留县招商引资项目领域。
第三条凡县内或县外的部门、单位 、个人、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地人士组织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我县引荐资金、技术、人才,在县 域内投资符合本县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产业引荐成功的,均可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引荐 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引荐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 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第五条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
(一)县外资金投入总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荐额1%奖励。
(二)县外资金投入总额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1-2万元。
(三)县外资金投入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5万元。
(四)县外资金 投入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10万元。
(五)县外资金投入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15万元。
(六)县外资金投入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奖15万元以上,上不封顶。
(七)引荐县外无 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10%奖励。
(八)引荐县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的10%奖励。
(九)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商贸旅游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城郊种植业、生态农业、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建 设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十)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十一)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二)审查阶段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三)实施阶段:引荐人凭《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到招商办领取奖金。
第七条政府将划拨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保证奖金足额兑现。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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