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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依照日前南京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凡是企业通过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可在税前列支。

意见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原则上以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增加职工工资;对于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增加职工工资;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改制企业应重点理顺内部分配关系。

意见指出,只有经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才能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仅限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支付职工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所有工资性费用均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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