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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调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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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各乡(镇)、街道、农(茶)场,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地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推进全市经济特别是旅游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执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原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条款如下: 一、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我市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企业获利当年至第二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奖励。属新办工业加工企业的,还可享受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内每年环比新增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的优惠(乡镇、街道、场引进落户本辖区内的加工企业除外)。 第二条 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允许投资者在三年内分期付款。自企业兴办起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起至第十年,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半上缴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对农村水电开发项目建设水库、拦河坝等蓄水工程需占用农田和林地的,可采用租赁方式获取用地;建设发电房和附属设施,按建筑实际占地以行政划拨价征用。 第四条 在我市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期内收费暂缓至企业投产时收取。对林业部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南平市、本市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低限下调30%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缓缴省、南平市、本市留成部分,土地契税以每宗土地实际转让(出让)价为基数计征;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契税以评估价或实际转让价两者中的低者为基数计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服务费免收市本级部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级以上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属新上的工业项目,还可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的优惠。 第五条 对自行取水的工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后的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五年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六条 兴办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经努力获取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荣誉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工商局颁发的“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每年根据国地税入库情况,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不含已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纳税50~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利用现有国有集体闲置厂房、设备及场地兴办工业企业,现有固定资产以拍卖、租赁方式提供给投资商使用,其价格可在市场价的基础上优惠20%。 第九条 在武夷山旅游生态经济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兴办工业项目,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1)对年上缴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当年至第五年在上缴税额的增值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若企业上缴税额中的增值税超过150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30%奖励;超出300万元的部分,按50%奖励;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80%奖励;超出800万元的部分,按100%奖励。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第一条执行。 (2)对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且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基本地价为3万元/亩,供地具备通路、通电、通水、通讯、通邮及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基础设施至企业用地红线边缘。项目业主可分期交付地价款,在缴纳1万元/亩的项目信用金后即可动工建设。 (3)实行土地“零出让”政策,即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限建成投产后,按连续前三年上缴税额的平均数分别给予企业数量不等的零地价土地,上缴税额平均每50万元给予零地价出让5亩土地,最高以50亩为限。对于投资额大、税负高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可以给予更优惠的地价,直至全部零地价。对投产后经营期未满6年而转让的企业则按土地开发成本价6万元/亩补交土地出让金。 (4)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者到创业园投资建造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按3万元/亩出让。政府对投资企业(投资业主)的出租经营行为,实行奖励政策,即从引进生产企业投产起连续8年内,可将生产企业所上缴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服装行业按25%)奖励给出租企业(出租者);出租企业(出租者)自盈利之日起当年至第三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出租企业(出租者),第四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 属乡镇、街道、场引进生产企业入出租厂房生产的,乡镇、街道、场不享受税收奖励优惠。 (5)创业园内工业企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6)创业园内工业企业生产生活用水价格在同行业的基础上优惠10%。 (7)对在创业园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在创业园企业家俱乐部小区内以优惠的成本地价购买住宅(别墅)用地1~2亩。同时,可享受联动优惠政策,即参加房地产开发或盘活国有资产开发其他第三产业项目竞标,或参加旅游资源开发权竞标,或参加水电资源开发权竞标,中标后,按中标价的1%在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返还。 二、农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我市新办旅游农业企业,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内每年环比新增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乡镇、街道、场引进落户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在我市投资旅游农业项目,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 三、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除度假区、市区之外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企业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工商、环保、国土、建设、公安、卫生等部门免收各种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对民俗旅游开发项目,自企业开始经营起五年内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在我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旅游重点项目,在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旅游娱乐重点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得税优惠按第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我市投资经营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项目,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收费优惠按第十二条执行。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该项目投资者。 四、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 第十七条 在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征收标准的40%收取。 第十九条 在我市投资项目征占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二十条 在我市的投资企业由市物价部门发放“收费登记卡”,严格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按卡交费,未列入收费卡的收费内容,企业可以拒交或向市物价局投诉,市物价局负责在三天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发给《武夷山客商证》(一企一证),并在5年内享受如下待遇:(1)客商可以免门票进入景区内所有旅游景点旅游观光;(2)客商及其子女就医优先,每年年底免费为客商安排一次体检;(3)给客商商务车发放特别通行证,免收市内过境费;(4)客商办理出入境有关手续,免收本市收取费用部分;(5)对客商车辆,原则上不扣证、不扣车、不处罚;(6)为客商外出乘坐飞机、火车做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为来我市投资的客商,免费办理本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家属子女来市入住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可优先择校就读,按所在地学生收取同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增量奖励政策(即出口企业本年比上年增加的出口部分,按每年一美元给予奖励人民币2分,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和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贴息政策(即对实施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的企业,由政府贴补利息的50%)。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市政府授予“武夷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对符合条件的客商,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有出台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如有引进企业已开始享受以往出台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按原有优惠政策限定期限兑现完结,或与新优惠政策衔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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