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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减免税

  1.新建住房免税。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新建的房屋,从落成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条例第5条、国税函[1997]39号)
  2.翻修房屋免税。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从竣工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2年。(条例第5条、国税函[1997]39号)
  3.其他房产减免。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条例第5条)
  4.华侨、侨眷房产免税。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住宅,从发放产权证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财税字[1980]82号)
  5.经营人防工程房产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的,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国税发[2000]44号)
  6.临时铺面出租经营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国税发[2000]44号)
  7.个人住房免税。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购置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国税发[2000]44号)
  8.资产处置免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财税[200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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