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优惠 >> 分税种税收优惠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

 

船舶吨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减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办法第11条)
  (1)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2)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的;
  (3)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4)按规定不须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2.优惠税率。属于与中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该船舶按规定的优惠税率征收吨税。(办法第3条)
  3.特种船舶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免征吨税。(办法第11条)
  4.过港船舶免税。进港24小时以内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内离港,只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且未上下客货的,免征吨税。
  5.吨税免征额。吨税税额不满10元人民币的船舶,免征吨税。
  6.优惠税率。下列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征收吨税:
  (1)中外合资企业所有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2)外商以“期租”形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3)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希腊租用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船舶。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