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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措施。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以税收抵免为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抵免,就谈不上税收饶让。它实际上是将因减免税未纳或少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由于税收饶让的是没有真正缴纳过的非居住国政府的税收,因而人们把税收饶让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例如: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税收饶让”。
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居住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过程中,如果采用豁免法,则对来源国采取的税收优惠不会产生消极影响。但当居住国采取抵免法时,来源国对居住国投资者采取的税收优惠就被全部抵消,即来源国对外国投资者所给予的税收优惠,不能使投资者得到,而是自动转入投资者居住国的国库。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作出某些让步,这就使税收饶让的产生成为必然。
因此,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非居住国政府引进资金和技术所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积极的配合。一般说来,税收饶让对非居住国(收入来源国)一方是有利的,但它也丝毫不影响居住国政府行使其居民管辖权的正常权益。因为这部分饶让抵免的税款,本来就属于非居住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收的税款,只是为了某种需要,采取了部分或全部放弃给跨国纳税人的特殊优惠。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态度,如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有些国家则采取消极的态度,如美国。对税收饶让所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于国家所奉行的财政经济政策不同。奉行鼓励过剩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国家和采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的国家,一般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的态度。据统计,在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130多个协定对配合税收抵免,采取了积极的赞同态度。
中国现行税法也规定了有关税收饶让的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
2.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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