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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中国现行税法对实行汇总缴纳的审批是比较严格的。按现行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目前,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属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的企业包括: (1)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2)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成员企业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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