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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中国现行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一是规定起征价额。例如:增值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幅度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个人销售应税劳务的幅度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幅度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各省级国税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营业税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个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级地税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筵席税第3条规定,筵席税的起征点幅度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200元~500元。具体起征点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规定起征税额。按照关税条例第27条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纳关税。可见,中国税法大多采用幅度起征价额来规定起征点。增值税、营业税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优惠,筵席税的起征点主要是根据社会消费水平确定的。关税制定采用起征税额来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避免海关和纳税人为数额很小的税款而履行繁杂的计征和缴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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