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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已征收的国内税实行部分或全部退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对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不含国内税的价格向国外输出商品,扩大出口贸易。但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一些国家并不直接给予出口货物免征国内税,而是实行先按供国内消费的产品计征,待产品出口后,按向海关申报并实际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已征收的税款,并退还给出口商。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免除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不超过其实际缴纳数额的,将不被视为补贴而被限制采用或被征收反倾销税。根据这一规则,出口退税可以部分退还,也可以全部退还已缴税款,但不得超过原实际缴纳的国内税款的数额。因此,各国政府为最大限度地鼓励产品出口,普遍采取了退还出口产品从最初流转税环节到出口环节累计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的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普遍实行了对出口产品退税或免税的政策,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和极少数产品外,出口货物全额退免国内税款。
  1.出口退(免)税的原则。为尽可能鼓励产品出口,同时又不违反有关政府贴补的规定,中国对出口退税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即:凡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税的产品外,在国内生产环节征收了多少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报关出口后则退还多少税款;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没有纳税的,报关出口后不予退税。
  2.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中国现行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以下8类:
  (1)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3)有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4)有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和合资连锁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7)指定退税企业。
  (8)特准退(免)税企业。具体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修理修配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
   ④在国内采购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
   ⑥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和列名钢铁企业;
   ⑦出境口岸免税店;
   ⑧机电产品出口中标企业;
   ⑨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
  ⑩对外进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的企业。
  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规定,凡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出口货物,准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经中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在出口货物中,由于一些货物在销售方式、结算方法和消费环节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国家规定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如下: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和老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 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
  (12)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
  (1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等12种特定货物;
  (1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1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8)保税区内企业将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和加工再出口的货物;
  (19)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委托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
  另外,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免税的出口军品、饲料、古旧图书等。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虽然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也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卷烟;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等。
  4.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并随着外贸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除规定退税率的产品外,按《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应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5.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已纳税款;“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对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承包项目、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等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4)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货物,按所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6%或农产品5%)
  (5)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按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单位税额)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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