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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的规定: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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