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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改运费 偷税不成反受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佚名 日期:07-02-08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及处罚决定,并向接受虚开运输发票的购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发出了这些运输发票不予抵扣的函。  
  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最近对某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在审核企业的账证表资料时,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税负率仅为0.2%,低于全市同行业税负预警线。  
  公司销售液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几户企业的“销售单价”项目异常偏低,而且这几户企业都是公司的主要销售对象。检查人员决定从这几户企业与化工公司的销售往来入手查找原因。  
  稽查人员首先选择某造纸厂作为检查重点。在化工公司的“应收账款——某造纸厂”科目下,2005年应收这家造纸厂液碱款合计78万元。实际收到货款109万元,其中65.4万元冲减了造纸厂的应收账款,另外43.6万元以现金支付给某运输公司,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为:收到某造纸厂代垫运费。稽查人员纳闷,公司有自己的运输车队负责送货上门,为什么还要请其他运输公司送货?化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解释是:由于公司车队忙不过来,有时就请运输公司送货。运输公司开出运输发票到造纸厂,化工公司负责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转交。财务负责人说,按税法规定,这43.6万元属代垫运费。  
  液碱是一种强腐蚀性的化学产品,必须用密封性很好的专用罐车才能运输。为化工公司送货的这家运输公司有没有这种专用运输设备呢?于是检查人员到运输公司核实情况。结果却与化工公司的说法大相径庭:这家运输公司根本没有这种专用罐车。运输公司总共开出了7份运输发票到造纸厂,但是并没有收到化工公司支付的43.6万元现金。既然运输公司没有承运液碱的能力,化工公司支付的43.6万元现金又是假付款,运输公司的这7份运输发票就可能涉嫌虚开。于是稽查人员将这条违法线索提供给地税局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实。  不久,地税局将稽查结果反馈过来,运输公司开具的这7份运输发票属于虚开,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化工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购买了运输公司一部分运输发票开票额度,用于虚开运输发票到购货企业结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化工公司销售液碱给造纸厂并送货上门,为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额是货物销售收入与运费收入的合计,应该按照销售液碱的单价和数量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该销售行为涉及的运输途中耗用的油料、汽车修理费等,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虚开运输发票的证据材料,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不得不承认:公司以收取代垫运费的名义,到运输公司虚开了一部分运输发票。运输发票上运输数量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数量一致,运输单价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价两项合计才是液碱真正的销售单价,目的是想少计收入进而少缴增值税。经查,该公司在2005年利用虚开运输发票的手段,共少计销售收入1551868.21元,偷税26381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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