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蛇口国家税务局在进行某案件协查时,查处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虽然虚开税款只涉及2万余元,并且该公司已将销售业务申报了收入缴纳了增值税款,但该公司行为还是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该公司销售货物给A、B两家公司(A、B两公司为关联公司),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B公司购进货物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税款,因此,B公司从该公司购进货物后,要求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A公司。于是,该公司“糊涂”地将本应开给B公司的发票误开给了A公司。
在查处过程中,该公司会计始终认为:只要所售货物具有真实交易,而且据实申报缴纳了税款,即使发票开错了,也不应属“虚开”发票行为。税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列举的第二种情形,即有货物购销,但开具了数量、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及其解释规定,只要虚开税款超过1万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解释,该公司最终接受了20000元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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