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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废为宝本是好事 账外经营偷税不该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佚名 日期:07-02-08

 

一、 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永州某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江华县郊区,是一家主营纸袋纸生产销售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5月正式生产,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当地的纳税大户。  

二、案件的来源和查处经过  
2006年9月,县国税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该公司有偷税嫌疑。稽查局检查人员接到稽查任务后, 通过CTAIS系统查阅了该公司近两年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有关纳税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案头分析。该公司2005年取得销售收入19290233.65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575920.49元,申报税负率2.986%.高于湖南省2.33%的预警下限,但低于5.43%的全省同行业平均税负。检查人员对公司生产销售情况和账证进行了检查。初查情况表明,公司账面销售收入的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计提都没有问题,反映的财务信息符合逻辑,且此前公司并没有任何不良的纳税记录。难道举报失实?检查组冯组长在与公司法人代表赵董事长的闲谈中,提起了公司因排放废气废液给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公司附近的老百姓于2005年5月份到公司闹事、要求公司赔偿一事。赵董事长说,环境污染确实令人头疼,但现在这个问题巳经解决,因为公司去年9月添置了治污设备,并从外地请来了技工师傅专门负责黑液的处理。虽然公司买设备花了不少钱,但工公司有了安定的周边环境,生产有了保障机制,产量上去了,员工的收入也提高了,积极性空前高涨。现在公司产品供不应求,十分畅销,员工们要经常加班加点。说道兴奋处,赵董事长还兴致勃勃地带冯组长到生产车间参观。在环保设备不远处的一个车间,冯组长看到有十多个工人正在忙碌着,随口问了一个工人:你是哪里人,从事的是什么工种。这个工人答道:我是怀化人,从事的是利用企业造纸产生的黑液作原料生产木质素产品。木质素?这是什么东西?公司记了销售没有?冯组长回到财务室后,指示两名检查人员,查一查木质素这一产品。  
在检查“其他应收款”时,检查人员发现怀化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纸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频繁,且每笔者金额都较大。询问财务人员原因时,主管会计一时吱吱唔唔。在检查“管理费用”时,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差旅费凭证上赫然写着“送木质素到怀化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差旅费报销票据。检查人员结合公司的销售明细账,发现公司从未记载怀化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在事实面前,主管会计不能自圆其说,只得承认隐匿了销售收入。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充实证据,县国税稽查局组成了三人外调小组。外调小组先后前往怀化、广州等地进行外围取证,在当地税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依法获得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及数份销货结算单和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证实其销售木质素产品的真实性。在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面前,赵董事长和几个股东及会计均承认隐匿了销售收入。  
原来,该纸业公司因排放废气废液给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污染,公司附近的老百姓曾于2005年5月份到公司闹事、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因此事停产了半个月,致使公司损失不少。后经当地政府协调,公司赔偿了二十多万元给附近村民,才使风波暂时平息。为彻底解决环境污染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公司于2005年9月添置了治污设备,并从怀化请来了技工师傅专门负责造纸产生的黑液的处理。为了变废为宝,公司成立了木质素车间,利用企业造纸产生的黑液作原料生产木质素产品。这本是件净化环境、利民利厂、村民与公司双赢的好事,但几百万元的设备投资,又令公司很是心疼。为此,公司将木质素车间销售木质素产品的销货款,记入了账外账。  

三、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公司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销售木质素产品1195.97吨,取得销售收入2511534.66元(含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该公司应依17%计提增值税364923.84元,但公司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县国税稽查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是偷税,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增值税364923.8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对该公司处以182461.93元的罚款。目前税款364923.84元,滞纳金47758.05元及罚款182461.93元巳全部追缴入库。  
纸业有限公司素偷税364923.84元,所偷税款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8.78%.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之规定, 稽查局制作了《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将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稽查局还制定了《税收稽查案件违法公告书》在办税服务大厅等醒目位置进行案件公告,加大对偷税案件的曝光程度。  

四、案件启示  
1、该案是一件利用账外账偷税的典型案例。要查实其偷税事实,稽查人员要摆脱“就账查账”的局限,多进行外围调查取征。  
2 、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细节,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3、要注意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抓住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常现象,仔细分析原因,查找违法线索,继而沿着线索找到切入点,挖出其背后的“文章”。  
4、该案提醒我们,即便是纳税大户也完全可能偷逃国家税收。在当前税收环境仍需强力优化的现实情况下,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监管依然是税收征管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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