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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饭店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1.案情介绍:
某饭店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饮食服务。1998年1月至9月累计营业额139.8904万元,并据此缴纳营业税6.9945万元。
税务稽查人员于1998年10月对其1998年1月至9月的经营收入采取顺查法、比较分析法等进行了稽查。稽查人员首先根据税务局发放的发票准购证上列明的饮食服务业专用发票本数及起讫号码,逐月逐本核对其有关丢失、转借、代开、外带等违章行为,稽查结果表明未发现有上述发票违章现象。于是,稽查人员根据平时掌握的信息迅速到经常光顾该饭店消费的某行政村对其财务情况进行稽查。通过审查账簿凭证,从中找出该饭店开具的一张号码为0065225#的收款收据,时间为1997年1月29日,金额2077元,稽查人员当即将收据复印。据此,稽查人员又赶回饭店,找业主谈话询问,在讲明政策、陈清利害关系后,督促其交待是否在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代替饮食业专用发票的情况。该业主起先不予交待,在稽查人员出示证据后才不得不承认有二本外购的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最终查获该业主共隐瞒了6.4万元营业收入。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该饭店不开发票、不做账、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追缴营业税3200元(64000×5%);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同时发生的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从略)。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在当前个体经济税收中,似该饭店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不纳税申报,从中偷逃税的“三不”现象带有普遍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有意地偷税逃税;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村级财务混乱,管理不严,缺乏监督,以致上述收款收据等白条入账行为发生,为偷税逃税创造了条件。对此,应在加大税法宣传、对偷税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村级财务管理给予充分的重视,在做好县、镇(乡)政府参谋的同时,要加强对村级经济的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杜绝类似白条入账行为,从根本上堵住偷税逃税的漏洞。

辽宁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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