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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肥城地税局三个转移强化稽查执法案件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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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山东肥城市地税局 作者: 张群 于光庆 日期:07-01-16 |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检查质量的高低对内影响着整个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外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治税环境。为了强化对稽查执法案件的监督,山东肥城市地税局制定了《税务检查案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实施三个转移,积极强化对稽查执法案件的监督。
一是由对程序法的审查转移到对程序法、实体法的双审查。案件复查办法和重大案件审理办法,仅规定了对程序法的审查,即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其办法有不完善的地方。为此,我局在强化税收检查监督方面不仅注重对程序法的审查,更注重对税务检查的核心?实体法的审查,即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查补(退)税款是否准确。不但审查税务机关内部形成的各种相关资料,还要审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及报表等,从而使案件审查更加到位。
二是由事后审查转移到事前审查。原案件的复查是在案件检查处理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复查,由于对纳税人的处理决定已经作出或执行,因此无法根据复查结论进行补正,只能防止不合格现象的再发生。为此,我们规定审查环节在稽查部门内部审理之后且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并且在离法定退还账簿期满20日前。这样既提高了税务检查处理的准确度,又减少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是由稽查局自身复核转移到征收分局对稽查案件进行复核。以前稽查部门检查处理完毕,由稽查局自身复核,只将结果性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传递征收分局。征收分局不清楚被查案件纳税人采取的违法手段、主要违法事实等内容,而自己掌握的账外涉税违法信息又得不到利用。征收、稽查之间信息既不共享,又缺少相互监督。现在,我们规定稽查部门在内部审理之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将被查案件纳税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拟处理意见等内容传递所属征收分局,由征收分局进一步复核。征收分局在收到稽查部门的复核通知后3日内反馈相关信息。
自今年2月份该办法实施以来,市局已复查复审6户,查增税款29万余元;征收分局提供信息32条,稽查局查补税款1313万元,比去年增收220万元,增长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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