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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地税稽查局反映交通运输业存在的税收问题
来源:河北省邢台市地税稽查局 作者:殷建秉 刘爱平 日期:07-02-08

(1)经营方式形式多样、经营行为隐蔽、税收征管难度大
由于许多运输企业都改变经营方式,将营运车辆承包或转卖给了个人,并吸收一些个体运输户挂靠到公司进行经营,公司仅靠为挂靠运输户提供场地、代办营运、发票、保险等业务收取管理费,而运输业务的盈亏则由挂靠运输户独立核算和承担。当前尤为突出的是个体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加之运输车辆多、分布广、流动性大,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使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
(2)“以票控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了税款大量的流失
由于地区间货物运输存在的税负不均问题,吸引了部分运输业户由高税负地区转到低税负地区开据发票,达到少缴税目的,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管理。如我市某营运车队,2004年挂靠个体车辆52辆,但在我市代开运输业发票只有38份,金额1015630元,代扣代缴各种税费共计67000元。经过我们深入调查,发现该车队许多运输业务发生后,却到外市某县开具运输业发票,由于税负的不一致,导致其少缴税款8万余元,从而使“以票控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在我市运输行业较为普遍,造成了税款大量的流失。
(3)错用税目、税率,少缴税款
有的运输企业将部分服务业收入错用“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3%,造成少缴营业税。如:某运输将临街门市出租,收到的租赁费按3%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造成少缴税费5万多元。有的运输企业把车辆全部卖出,让所有的车主挂靠公司名下搞运输,收取管理费,以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运营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纳税。而实际上应按服务业依5%税率计算纳税。
(4)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相互提供应税劳务,未申报纳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本次检查某运输总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内部往来”收取费用,未按规定结转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5)代收的各项费用,未及时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只将运输收入计入应纳税营业额缴纳税款,而将代收的客票附加费、保险费、基金及其其他手续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入应纳税营业额,造成少缴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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