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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纳税存四大问题 地税部门将加强检查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 日期:07-02-08

日前,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检查某展览会时,发现一些参展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税收问题,其中一家企业转让展位收入没有申报纳税,被查补税款及滞纳金27万元。
  广州会展业蓬勃发展
广州是国内会展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每年都举办各种展览会数百个。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为广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会展行业中出现的一些涉税违法问题应引起警惕。
据市地税稽查部门介绍,各种展示会、招商会、博览会的组织方和参展方往往忽略了一些税收政策规定,涉税违法问题就产生了。容易出现税收违法问题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展会涉税有四大问题
一是以公司名义收取摊位费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申报交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场地给他人使用,取得了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的凭据,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申报纳税。今年4月,在花城某会展中心就发生一起上百参展商因主办方收了参展费不开发票而集体上访的重大事件,后在税务机关的介入协调下才解决。
二是在会展现场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按规定及时计缴印花税。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参展时与外商签订了批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易金额达到11亿多元,后来实际销售货物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金额,该公司只对已经履行完成的销售合同贴印花税18万元。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不能改变纳税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各自计税贴花。后来市地税稽查部门在检查时,要求该公司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5万元。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发生货运业务以运输发票代替运输合同使用的,也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计贴印花税。
三是参展人员补助费连同展销会摊位费一并作为交易会费用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赠送给外商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发放的实物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项目,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将加强检查
广州地税表示,广州的会展业要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除了旅游、餐饮、交通、娱乐、房地产等配套服务要日益完善外,“依法办展、依法参展”也应得到重视和规范。
今后,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使企业在参展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在会展期间也会加强对组织者及参展企业的纳税检查;同时,会展的组织者和参展企业也应重视税收法律法规,主动了解、熟悉税收政策规定,提高企业纳税诚信度。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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