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稽查 >> 稽查方法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3119
  58697282
本站服务 |

 

浅谈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征管方法的差异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网 日期:07-02-0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的主要区别是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办法,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方确实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开。
上述规定仅是对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根据某些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对于一些特殊行业销售的货物,或是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寄售业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或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如建筑用砂石料、砖瓦、石灰,医疗用生物制品、自来水等,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有一定的困难,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算这部分货物的应纳税额,但这些货物的品种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在全国执行统一标准。
2.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中,有两种情况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第一种情况是部分企业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而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部分企业有两个特点,一是经营的商品基本上都是日用消费品,销售对象基本上都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销售的商品毛利率都很高,大部分在40%以上,企业如果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往往大大超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所承担的税负,因而拒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情况是有的企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采取消极变通对策,即几个小规模商业企业合并,合并后销售额就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或者几个企业之间相互开具发票,虚增销售额,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企业也有两个特点,一是单个企业的销售额较少;二是经营的商品主要是生产资料,销售对象大多是厂矿企业,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其经营商品毛利率较低,按简易办法征收,其税收负担率较一般纳税人要高,甚至有些企业可能出现亏损。几个企业联合成立一个公司后,表面上是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实际上是独立经营、内部独立核算,很明显是在钻税收政策的空子。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在增值税施行初期的一种过渡办法,应该在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全面提高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逐步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和统一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