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58693119 |
|
58697282 |
|
|
|
|
|
| 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
|
|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网 日期:07-02-08 |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如1998年9月某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储金期初余额为5650万元,期末余额为6350万元,1998 年9月人民银行的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4.25%。该保险公司当月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 (5650十6350)×50%×4.25%/12=21.25(万元) 当月应纳营业税为:21.25×8 %=1.7(万元)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
|